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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友美 - 教導處 | 2014-10-23 | 點閱數: 1014

臺南市東原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一 條:本要點依教師法第十七條暨教育部訂定發布之「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為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校規。

第 三 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健康,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 四 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 五 條: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 六 條: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 七 條: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 八 條: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多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 九 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 十 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一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 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教師應秉持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做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三條: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公開嘉勉表揚、獎品、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一、獎勵卡

二、獎品

三、獎狀

四、獎金

五、獎章

六、呈報教育主管機關表揚

七、其他特別獎勵

 

 

第十四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一般輔導措施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取消課程表列以外的活動。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調整座位。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十五條: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情節重大處置

一、警告

二、假日輔導

三、心理輔導

四、改變學習環境。(經家長同意)

五、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六、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置。

七、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六條: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七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八條:學生用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十九條: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為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助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 廿 條: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第廿一條: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第廿二條:本要點經教師、校長與家長委員會開會通過,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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