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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雪雅 - 人事處 | 2012-02-22 | 點閱數: 2036

轉知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研發替代役年資採計提敘薪級一案,依教育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2 月 15 日臺人(一)字第 1010002075 號函辦理。
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7 條第 6 項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 1 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採計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茲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服研發替代役者,係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爰得採計服役期間第 3 階段之年資;按其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比照現行敘薪法令規定中各類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辦理年資採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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